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申办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举办者
举办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依照相关的法规执行。
二、设立的前置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办学条件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幼儿园的设置参照《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执行。
四、审批权限
举办实施初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施高中及以上学历教育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社会组织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中心学校意见材料。
6、审批机关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申请正式建校的报告。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告示第五条(一)和(二)中的3、4、5、6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办学许可制度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七、其他
学校名称应当能明确地表明其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若冠以“浙江”字样须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
拟任校长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正、副校长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且符合任职条件,1/3以上董事应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所聘教师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学历。
校舍建设按学校基建管理规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