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教安〔2010〕26号
缙云县教育局转发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缙政发[2010]16号)转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要求全体师生知照。
同时,结合近日国家、省、市、县相关会议精神,请各学校(幼儿园)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师生注意生产、生活、祭祀、庆典、玩耍等用火安全,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附件: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火灾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本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又名“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孔明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极易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安全,对地面防火安全危害极大。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严重危害性,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禁止燃放“孔明灯”。
二、工商、城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执法监管,对违法销售“孔明灯”的商店和流动摊贩进行依法处置;宣传部门、各社区、村委会要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现象,要坚决制止,对因放飞“孔明灯”而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